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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来源:学工办 发布日期:2017/11/16 点击量: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了《吉林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现将此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细则我校毕业生指吉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我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五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六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七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的评审。

评审分校院两级进行,学校成立代偿工作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院成立代偿工作小组。学校代偿工作评审组将在学院代偿工作小组初评基础上,确定拟获得代偿学生名单,并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我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每年6月30日前,学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3、每年10月31日前,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我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5、 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6、吉林大学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应征入伍的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1、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我校。

2、吉林大学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的退兵,取消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资格。被退回的毕业生退兵原因上报国防征兵办公室。其以补偿的学费和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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